關于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加強人才建設引進急需人才的暫行辦法(2)
來源:京審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0-01-26 13:12
第十二條 開發區企業的貸款,一律在征收所得稅后歸還.
第十三條 開發區內的非開發區企業,按國家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不執行本規定。原認定的開發區企業情況發生變化,已不否合開發區企業條件和標準的,也不再執行本規定..
第十四條 過去凡本規定有抵觸的稅收政策,一律廢止,改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國務院批準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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