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政策-殘疾人就業
為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在鼓勵殘疾人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近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調整后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為便于廣大社會公眾理解文件精神,現對《通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給予解答。
(1)調整后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單位將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調整后的稅收政策實施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單位可以享受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政策內容包括:
在流轉稅方面,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其中,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縣(含縣級市、區、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在所得稅方面,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按照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稅前據實扣除,并加計100%扣除的辦法。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時,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是否可以享受此稅收政策?調整后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中對擬享受政策的單位規定了哪些條件?
答:關于享受政策的企業所有制性質問題,是調整前后政策的主要差別之一。為了給各類企業間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鼓勵更多的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調整后的政策的適用范圍由現行的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由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企業。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改革正在順利推進;車船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也自2007年1月1日起適用外資企業,今后內、外資企業面臨的稅收待遇將逐漸趨同,因此這次調整后的政策把外資企業也納入進來。外資企業從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擬享受政策的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調整后的政策規定了如下條件:
一是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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