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冊外資代表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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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4-20 10:22
6、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該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7、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權書(或委任書)(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簡歷(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張)。(該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代表機構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4人。
8、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注:外事服務單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誠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中國國際人才開發中心、北京外航服務公司等);
9、代表處注冊地址產權使用證明
10、《指定(委托)書》;
11、《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資信證明的要求:該資信證明是一封簡短的信函,應由外國公司的開戶行簽發,簡要介紹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資信證明必須包括下列數據:
A. 該外國企業的名稱及賬號;
B. 對于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的簡要評價。
外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信(原件) 申請信應當載明事項內容
A.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B. 該外國公司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
C. 6.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
D. 7.從事的業務范圍;
E. 8.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
F. 9.常駐代表機構的地址;
首席代表和代表簡歷 注:要求18歲至今完整的建立
注意事項
上述文件必須用中文編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審批機關均要求附有中文譯文。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為復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
八、注冊外商代表處——特殊行業審批事項
屬于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準證書,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準文件或證件。
交通部
外國海運企業、船舶代理企業、多式聯運企業以及其它與航運相關的企業和組織,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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