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明細表》附表一(1)的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并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它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本表第2+13行。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2、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本表第3+8行。該行數額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至7行“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的納稅人,其投資所得就是主營業務收入。
(1)第4行“銷售貨物”:填報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
(2)第5行“提供勞務”:填報從事提供旅游飲食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等勞務、開展其他服務的納稅人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
(3)第6行“讓渡資產使用權”:填報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以及以租賃業務為基本業務的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出售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讓渡)屬于“營業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4)第7行“建造合同”:填報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的主營業務收入。
4、第8至12行:按照會計核算中“其他業務收入”的具體業務性質分別填報。
(1)第9行“材料銷售收入”:填報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收入。
(2)第10行“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填報從事代購代銷、受托代銷商品收取的手續費收入。
專業從事代理業務的納稅人收取的手續費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為主營業務收入填列到主營業務收入中。
(3)第11行“包裝物出租收入”:填報出租、出借包裝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填報在“其他業務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舉的其他業務收入,不包括已在主營業務收入中反映的讓渡資產使用權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