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填報說明
一、使用對象及報送時間
1.使用對象
本表適用于在中國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并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節”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填報。
2.報送要求
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報送;
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分支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報送總機構申報后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復印件)。
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報送。
二、分配表項目填報說明
1.“稅款所屬時期”:季度申報填寫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屬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報填寫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2. “納稅人名稱”:填寫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3. “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4. “應納所得稅額”:填寫分配期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
5.“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總機構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6.“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填寫總機構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7.“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本所屬時期總機構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由各分支機構進行分攤的所得稅額。
8.“收入額”: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
9.“工資額”: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工資總額。
10.“資產額”: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資產總額,不包括無形資產。
11.“分配比例”:填寫經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
12. “分配稅額”:填寫本所屬時期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繳納的所得稅額。
13. “合計”: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及當期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