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計稅原值的確認及新舊政策銜接(4)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除“房地產企業開發商品房”以及“外購不動產支付的價款難以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以外,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應當將土地使用權單獨計價(注:單獨計入“無形資產”或者“投資性房地產”),而不計入房產原值。原來執行會計制度的企業將地價合并計入房產原值的,在首次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時,還應將歸屬于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從原資產賬面價值中分離,并單獨計價。財稅[2010]121號文件下發后,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未將地價款計入房產原值的,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應當根據財稅[2010]121號文件的規定相應調增房產計稅原值。
例7:E公司是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E公司土地總面積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以及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總額為600萬元,2010年底房屋總建筑面積為1000平米。E公司會計核算時將地價款全部計入“無形資產”,即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0。
從例1的計算結果可知,E公司計入房產計稅原值的地價應為120萬元,因此,E公司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應當相應調增房產計稅原值120萬元。
例8:F公司是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F公司土地總面積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以及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總額為600萬元,2010年底房屋總建筑面積為6000平米。F公司會計核算時將地價款全部計入“無形資產”,即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0。
從例2的計算結果可知,F公司地價款600萬元應當全部計入房產計稅原值,因此,F公司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應當相應調增房產計稅原值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