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注銷地方稅務局需遞交資料清單
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提供資料清單
注意:如代表處有外籍個人,需先辦理外籍個人所得稅納稅清算。
A、納稅清算申報表原件
1、此表中的“計算機代碼”、“企業名稱”、“經濟性質”、“詳細地址”按照稅務登記證填寫,稅務登記證與工商登記證不一致的,需先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2、“申報人”由首席代表簽字,首席代表已離任的,由總機構授權的有關人士簽字,同時需提供總機構授權證明原件。
3、“納稅清算申報情況”填寫在地稅局繳納的需清算的三個年度各稅種數額;“申報書附送的有關資料”在遞交《納稅清算申報表》時由承辦人輔導填寫。
4、上述1、2、3所列《納稅清算申報表》的各項由代表處自行填寫,如有修改,在修改處加蓋代表處公章。
B、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如丟失,應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規定,登報聲明。
C、有關部門批準代表處注銷證明原件
D、總機構注銷申請書原件及翻譯件
需寫明代表機構注銷原因、代表機構注銷的準確日期。總機構注銷申請書原件需由總經理或董事會成員簽字并加蓋公章,翻譯件上需首席代表簽字并加蓋代表處公章。
E、稅務登記表原件(200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代表機構無需提供)
如《稅務登記表》丟失代表處需出具丟失說明,由首席代表簽字并加蓋代表處公章,首席代表已離任的,由總機構授權的有關人士簽字,同時需提供總機構授權證明原件。
F、稅務代碼章
稅務代碼章如丟失,代表處需出具丟失說明,由首席代表簽字并加蓋代表處公章,首席代表已離任的,由總機構授權的有關人士簽字,同時需提供總機構授權證明原件。
G、營業稅界定通知書及確認營業稅納稅方法登記表原件
1、2003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代表機構都需提供。
2、2003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代表機構只需提供確認營業稅納稅方法登記表(原件)。
3、營業稅界定通知書及確認營業稅納稅方法登記表如丟失,代表處需出具丟失說明,由首席代表簽字并加蓋代表處公章,首席代表已離任的,由總機構授權的有關人士簽字,同時需提供總機構授權證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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