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注銷地方稅務局需遞交資料清單(2)
來源:京審稅務師事務所 作者:李老師 點擊:
次 時間:2010-06-10 22:08
H、工商登記證副本原件
由稅務人員驗證后返納稅人。工商登記證如過期,需先辦理工商登記證延期手續。
I、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或清算報告原件(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稅務人員對納稅人提供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或清算報告原件驗證后及時返納稅人,同時將系統中的入庫數據與納稅清算表中填寫的各數據進行核對,有出入的,必須提供稅收繳款書復印件留存歸檔。
1、如注銷截止日期在當年6月30日前,需提供當年及以前三個年度的稅收繳款書復印件、審計報告或清算報告原件;如注銷截止日期在當年6月30日后,需提供當年及以前兩個年度的稅收繳款書復印件、審計報告或清算報告原件。
2、稅收繳款書包括:營業稅稅收繳款書、中方個人所得稅稅收繳款書、外籍個人所得稅稅收繳款書、車船使用牌照稅稅收繳款書、城市房地產稅稅收繳款書等。
3、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繳納營業稅的代表機構需提供審計報告原件,營業稅為其他方式的需提供清算報告原件,免稅的無需提供。
4、如果涉及車輛過戶轉賣或報廢的情形,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5、清算報告中必須列明代表處涉及的各種稅費的繳納情況。
J、中方人員工資明細表
1、需寫明代表處在納稅清算年度內每人每月的收入金額,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的金額以及納稅的金額。
2、如由外企、四達等中介機構代扣代繳中方人員個人所得稅的,需由代扣代繳的中介機構出具納稅清算年度內的工資明細表,并加蓋中介機構的公章(部門章及財務章無效),同時提供每人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完稅證明復印件;不能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完稅證明復印件的,由出具證明的中介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在出具的證明上蓋章確認。
K、納稅清算年度內代表處所有合同(包括租賃合同、保險合同、服務合同等)原件
各類原件由稅務人員驗證后返納稅人。代表處如使用總機構的房產作為辦公用房,由總部出具相關證明,并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原件);如租用業主的房產作為辦公用房,且不在我局繳納城市房地產稅的,需提供由地稅局代開的發票原件。
L、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備注:
1.由總機構提供的證明需用總機構公文紙,文字需用總機構所在國母語或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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