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的程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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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1-13 15:27
從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一般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均規定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提出,具體請參見各地稅務局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或者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務機關將在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若不被批準,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納稅人將被加收滯納金。
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其在下列幾個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內容可參照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規定予以適用。
1、匯算清繳期限
外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
納稅人應當在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并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結清應補繳的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及時辦理退稅,或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
納稅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申報的,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或者納稅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準備齊全所得稅申報資料的,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先按規定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其它有關報表、資料可以適當延期報送。但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2、納稅申報應當附送的資料
納稅人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文件:
(1)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存貨表、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表、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表、外幣資金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利潤分配表、產品銷售成本表、主要產品生產成本、銷售收入及銷售成本表、制造費用明細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及營業外收支明細表、預提費用明細表及其他有關財務資料。
納稅人所用會計決算報表格式與上述報表格式不同的,應報送本行業會計報表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