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的程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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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1-13 15:27
(3)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包括:
A、享受稅收優惠的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B、企業發生下列成本費用項目的,需報送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環帳準備、壞帳損失、本期業有關會計核算方法的改變及其他項目。
三、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其在下列幾個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內容可參照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規定予以適用。
1、匯算清繳期限
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投資者應當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投資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2、匯算清繳地點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伙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3、投資者興辦兩或以上企業時的匯算清繳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
(2)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有合伙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并在5年內不得變更。5年后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3)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附注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含有合伙企業的,應報送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所得情況的《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同時附送所有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當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