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財務規定解讀(2)
雖然以上公布的名單中不包括個人捐贈股權成立的個人基金組織,但為了爭取稅收上的優惠,非公募基金組織可以根據財稅[2008]160號第四條規定,進行申報。
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以下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1)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即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2)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3)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兩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一年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一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4)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于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兩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一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三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對于捐股形成的非公募基金組織,還要注意財稅[2008]160號第三條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的具體范圍: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包括:(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由自然人、非國有的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投資控股的企業,其持有的股權用于公益性捐贈,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此外,經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對符合下列捐贈方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個人捐贈,可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向老年活動機構、農村義務教育、教育事業的捐贈;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等用于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