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3)
三、項目部預繳稅款證明計入總機構預繳稅款
青國稅函[2010]115號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可在國稅辦理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前,集中一次錄入“預繳稅款調整”模塊,作為當期預繳稅款處理,具體操作如下:
(一)建筑企業總機構抵繳稅款時,須上門辦理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同時報送跨地區設立項目部預繳稅款繳款書的正式件和復印件,經辦稅服務廳審核后在申報表中右下方“稅務機關填寫欄次”中填寫準予抵繳稅款金額,在繳款書正式件加蓋“已抵繳”章并退回,復印件留存。
(二)納稅人填寫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抵繳稅款金額,填入申報表的“實際已繳所得稅額”。
(三)辦稅服務廳受理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之前,依據審核確認的預繳稅款金額,錄入CTAIS“預繳稅款調整”模塊,所屬期為當季。
[解讀分析]青地稅發[2010]90號并沒有如何抵繳項目部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該規定應該僅限于總機構隸屬于青島市國家稅務局管轄范圍內的建筑企業。對于總機構歸屬青島地稅管轄或者外省市建筑企業可以借鑒執行。項目部預繳稅款后,完稅證明及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納稅申報表反饋至總機構便于總機構在所在地正常申報還是有必要的。
四、總機構設立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如前所述,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國稅函[2010]39號強調: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青國稅函[2010]115號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設立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解讀分析]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還包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例如河北省甲建筑施工企業在山東省市設立有分公司D,分公司D在青島市設立有項目部F,則F經營業務收入當先匯總至二級分支機構山東分公司D的收入中,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規定辦法計算。
- 上一篇:解讀謹慎處理名人代言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 下一篇:關于軟件產業發展的稅收規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