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報要點 (2)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4-01-23 14:27
6、無法取得合法票據問題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文件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稅前扣除;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文件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稅前扣;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文件要求: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憑證不得稅前扣除。
7、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應注意區分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分別屬于勞動合同關系和勞務合同關系,屬于勞務合同范疇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合理的工資薪金其合理性的判斷可參照國稅函〔2009〕3號規定的五條原則,并且應實際發放,并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申報并取得憑證等。
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8、第23行“職工福利費支出”,應單獨設置賬冊歸集核算。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超出工資總額的14%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9、第24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可稅前扣除,除另有規定外,當年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企業實際發放工資總額的2.5%,超過部分應建立相應臺帳便于以后年度結轉扣除;2008年度以前計提并在所得稅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度及以后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首先應沖減上述職工教育經費余額。
10、第25行“工會經費支出”,企業實際撥交的工會經費在工資總額2%限額內進行稅前扣除。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應已經實際撥繳并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或《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電子收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