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報要點 (4)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4-01-23 14:27
15、除另有規定外,年末應對未實際發生的預提費用進行納稅調整。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明確: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企業如在匯繳時仍未取得合法票據的,需作納稅調增處理。房地產特殊政策除外。
16、發生的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財務費用等應符合經營活動常規,發生額與企業規模配比,如企業會議費用、通訊費用、辦公用品費用、差旅費用等應符合常規,并留好相關資料備查。
17、營業外支出中稅收滯納金、行政罰款、贊助支出、與收入無關的支出等應進行納稅調增。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壞賬損失,以及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非正常損失,應經資產損失申報后才能扣除。
18、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壞賬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應做納稅調增;保險企業、金融企業、證券企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等提取的國家允許計提的準備金應符合規定比例。
19、企業應正確地將從被批準籌建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期間的費用歸集于開辦費中,費用歸集范圍主要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費等;企業籌建期不確認為虧損年度,開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在不低于3年內分期攤銷。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20、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壞賬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應做納稅調增;保險企業、金融企業、證券企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等提取的國家允許計提的準備金應符合規定比例
扣除新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維簡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傭金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
五.附表四
1-4列虧損用負數表示,5-11列虧損、盈利均用正數表示。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如與稅務征管系統中的數據不符,不能申報,請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如主表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小于零,本表第6行第2列本年“盈利額或虧損額”填報“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