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12)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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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稅方法比較簡單,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具體計算方法在本實施辦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詳細規定。
第十七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本條款規定了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向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中國境內的扣繳稅款問題。
1. 本條款適用于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向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且沒有在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情況;
2. 范圍限定于提供應稅服務,提供非試點范圍勞務不在本條規定的范圍內;
3. 對接受應稅服務方支付價款為含稅價格,在計算應扣繳稅額時,應轉換為不含稅價格;
4. 在計算應扣繳稅款時使用的稅率應當為所發生應稅服務的適用稅率,不區分試點納稅人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
如境外公司為試點地區納稅人A提供系統支持、咨詢服務,合同價款106萬元,該境外公司在試點地區有經營機構,則該經營機構應當扣繳的稅額計算如下:
應扣繳增值稅=106萬÷(1+6%)*6%= 6萬元
第二節 一般計稅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本條規定了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目前我國采用的是購進扣稅法,也就是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按照銷售額支付稅款(構成進項稅額),在銷售貨物時也按照銷售額收取稅款(構成銷項稅額),但是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這樣就相當于僅對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的增值部分征稅。當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時,目前的做法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如某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2012年3月取得交通運輸收入111萬元(含稅),當月外購汽油10萬元,購入運輸車輛20萬元(不含稅金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的聯運支出50萬元(不含稅金額,試點地區納稅人提供,取得專用發票)。
該納稅人2012年3月應納稅額=111÷(1+11%)×11%-10×17%-20×17%—50×11%=11-1.7-3.4-5.5=0.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