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33)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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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該類納稅人的征收管理按照現行的增值稅有關規定執行。
試點事項規定:
一、跨年度租賃合同問題
試點地區試點納稅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二、原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延續問題
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本次試點納稅人有一部分是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較好的會計核算基礎,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比較熟悉,但本次納入試點的主體企業是原營業稅納稅人,會計基礎相對較弱,對營業稅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要將原來征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的會計核算方式調整為增值稅的核算方式,根本上應由財政部牽頭修訂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相關條款后下發執行。當前,為適應增值稅擴大征收范圍的現實需要,對于試點納稅人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相關業務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
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是指機構所在地在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居住地在試點地區的其他個人。
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關規定
一、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三)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服務;
(四)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服務;
上述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對于試點地區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增值稅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不包括《增值稅應稅交易范圍注釋》所列項目;對于非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增值稅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三、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其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