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的備案資料(有明確執行期限類)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
次 時間:2013-02-26 13:58
(優惠政策有明確執行期限的稅收優惠項目)
一、減計收入
(一)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
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要點提示:
1.農戶、小額貸款的界定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
2.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優惠政策。
3.納稅人應在享受減免稅政策年度的匯算清繳期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清單。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二)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
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要點提示:
1.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此優惠政策。
一、減計收入
(一)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
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要點提示:
1.農戶、小額貸款的界定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
2.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優惠政策。
3.納稅人應在享受減免稅政策年度的匯算清繳期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清單。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二)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
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要點提示:
1.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此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