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的備案資料(有明確執行期限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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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8
2.執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要點提示:
1.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經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4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后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證書復印件。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八)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2.《國家發改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2008年度國家鼓勵集成電路企業名單的通知》(發改高技〔2008〕3697號)
3.《國家發改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2009年度國家鼓勵集成電路企業名單的通知》(發改高技〔2009〕2904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第19號)
6.《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1.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執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要點提示:
納稅人應在享受減免稅政策年度的匯算清繳期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九)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2.《國家發改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2008年度國家鼓勵集成電路企業名單的通知》(發改高技〔2008〕3697號)
3.《國家發改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2009年度國家鼓勵集成電路企業名單的通知》(發改高技〔2009〕29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