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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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企業安置殘疾職工清單;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五、減免所得額
(十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3.《關于貫徹落實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850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5.《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47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號)
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8號)
9.《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3.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要點提示:
1. 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