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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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十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3.《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
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5.《市科委 市財政局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關于轉發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發〈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科高發〔2008〕434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號)
8.《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3.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