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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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二、減計收入
(五)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
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 〔2008〕117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67號)
7.《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3.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錄》規定的標準,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要點提示:
1.自2008年1月1日起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認定的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不包括僅對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進行認定的企業),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可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程序,按《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的規定執行。
2008年1月1日之前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企業,應重新辦理認定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方可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2.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時,《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