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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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4.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納稅人應在享受減免稅政策年度的匯算清繳期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1.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經北京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登記并加蓋技術合同登記專用章的技術轉讓合同復印件;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2.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3)加蓋北京市商務委員會技術進出口、軟件出口合同登記專用章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
(4)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5)如發生合同數據變更,還應附送加蓋出口登記專用章的《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
(6)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7)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十六)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得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2.《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1.對清潔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
(2)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
(3)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4)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2.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要點提示:
1.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
2.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項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